发布时间:2022-05-11浏览:3213
地下水是宝贵的自然资源,在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地下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举措。作为我国第一部地下水管理的专门行政法规,《条例》对地下水调查与规划、节约与保护、超采治理、污染防治、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系统性的制度安排,对地质调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当前,迫切需要加强地下水调查监测,为《条例》的贯彻实施提供有力支撑。
加强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
支撑地下水规划编制
《条例》明确,国家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地下水资源条件和地下水保护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国家建立地下水储备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完成了全国水文地质普查、主要农牧区供水水文地质勘查和重要地区、重要城镇地下水详查,组织完成了两轮全国地下水资源评价,划定了全国地下水评价单元,评价了全国地下水储存量,为地下水规划编制奠定了坚实基础。
贯彻落实《条例》,地质调查系统要积极参与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和地下水污染调查评价,重点做好水文地质勘查评价。要健全完善地下水年度调查监测和十年周期调查评价制度,系统掌握地下水数量、质量、空间分布、开发利用、生态状况及动态变化。要开展地下水相关专题调查研究,为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布局提供科学论证依据。要开展地下水战略储备专项调查研究,划定地下水战略储备区,为建立地下水储备制度和制定动用地下水储备预案提供技术支撑。
加强重点地区水文地质专项调查
支撑地下水节约与保护
《条例》明确,国家实行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制度,制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并就合理确定地下水取水工程布局、禁止开采难以更新的地下水、有效涵养地下水水源、建设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编制重要泉域保护方案等方面作出了规定。
长期以来,我国完成了全国主要平原盆地地下水资源及其环境问题调查评价,开展了地下水循环模式与可更新性、西北干旱区和西南岩溶区地下水生态效应、北方岩溶大泉保护恢复等研究工作。
贯彻落实《条例》,地质调查系统要继续加强地下水主要开采区、问题突出区、生态脆弱区等重点地区的水文地质专项调查,进一步查明含水层系统结构,精细划分水文地质单元,准确掌握水文地质参数,支撑地方政府制定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加强地下水水源补给保护调查研究,提出地下水保护区划,支撑地下水自然补给调蓄与水源涵养。开展应急地下水备用饮用水水源地和重要泉域勘查,支撑建设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圈定泉域保护范围和岩溶强发育带。
加强水平衡研究
支撑地下水超采治理
《条例》明确,根据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划定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划定省级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编制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并对地下水采补平衡、海(咸)水入侵等作出了规定。
我国拥有近70年的长序列地下水位观测数据,近年来建立了全国地下水统测网,控制面积达到740万平方千米,掌握了全国主要平原盆地地下水漏斗分布及年度变化情况,有力支撑了超采区划定。
贯彻落实《条例》,地质调查系统要加强地下水超采区划定指标和技术方法研究,修订完善技术标准,开展新一轮全国地下水超采区划定与优化调整,支撑省级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和限制开采区划定。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水平衡研究,深入分析地面沉降机理和生态环境问题演化规律,分析国土空间格局和生产、生活、生态用水需求,统筹地下水、地表水、大气水和再生水等本地水资源与外调水源,研究制定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开展河湖生态补水、地下水回灌等示范研究,研发地下水采补平衡技术。加强海(咸)水入侵调查,加密布设海(咸)水入侵区监测站网,提升对海(咸)水入侵的预防支撑能力。
加强水环境研究
支撑地下水污染防治
《条例》对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提出了明确要求,对泉域和岩溶强发育区的地下水污染防治以及防止多层地下水串层污染作出了规定。
我国先后完成了主要地方病区水文地质调查、重要泉域和岩溶地下河调查,以及全国首轮地下水质量与污染调查,基本掌握了地下水质和污染状况,并开展了典型污染场地水土污染修复示范研究。
贯彻落实《条例》,地质调查系统要充分利用全国已有水文地质调查工作成果,开展地下水防污性能评价,支撑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深化地下水污染溶质运移与水岩作用研究,分析地下水天然背景值和人为污染过程,研发不同类型地下水污染修复技术。积极开展土壤与地下水污染场地详细勘查、风险评估与修复治理。开展专题水文地质调查,划定泉域保护范围和岩溶强发育带,为可能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提供支撑。围绕防止多层地下水串层污染,深化地下水多层含水层系统划分,提供地下水分层开采与回灌技术支撑。
加强监测网络建设与信息共享
支撑地下水监督管理
《条例》明确,建立统一的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网和多部门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划定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的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
自然资源部和水利部联合实施的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已建成20469个自动化监测站点,实现了对我国主要平原盆地和岩溶地区的地下水动态实时监测。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数据中心与信息服务系统实现了与31个省级节点的互联互通。
贯彻落实《条例》,地质调查系统要加强国家地下水监测站网优化设计,高效运维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推进工程二期规划实施,做好部门间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技术支撑,加强地下水监测数据挖掘和成果服务,支撑地方人民政府划定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并实施定期安全评估。根据需要开展地热开发区地热地质水文地质调查,实施地热水开发利用监测,支撑需要取水的地热能开发利用项目划定禁止和限制取水范围,服务地下水监测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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